基本原則
1、綜合考慮藥品定價類別的層次,參考2011年1月1日以來正式公布的全國省級藥品集中采購最低中標價,合理確定最高限價。
2、省級統一組織公立醫療機構基本藥物和非基本藥物合并集中采購的工作。
3、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和省屬醫療機構在最高限價基礎上,以藥品帶量采購、量價掛鉤方式進行議價和采購。
采購方式
1、除常用低價藥品外,《福建省2014年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目錄》(以下簡稱《省級采購目錄》)內的藥品,在最高限價基礎上,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和省屬醫療機構按照帶量采購、量價掛鉤方式進行議價和采購。
2、《省級采購目錄》內的常用低價藥品,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和省屬醫療機構按本實施方案第九章規定執行。
3、鼓勵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和臨床用藥需求情況,進行跨區域聯合采購。
4、采購周期原則上兩年左右。
集中采購目錄
1、省級采購目錄經專家遴選委員會遴選確定《省級采購目錄》,具體見采購網公告。
2、區域采購目錄由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和省屬醫療機構應在《省級采購目錄》范圍內,根據常見疾病種類、醫保支付水平、醫生用藥習慣等,確定本區域采購目錄(具體到劑型、規格)。
為保障基本藥物和常用低價藥品的使用,除與基本藥物同通用名的單獨定價(優質優價)藥品外,基本藥物和常用低價藥品原則上不區分層次。凡與基本藥物和常用低價藥品同一通用名、同一給藥途徑(口服、注射、外用)的其他劑型和規格,原則上不再列入區域采購目錄。
3、采購目錄的補充
在本次藥品集中采購周期內,原則上每半年左右對采購目錄進行一次補充,主要針對新上市的國家化學1~3類新藥、中藥1~6類新藥、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生物制劑以及福建省內企業生產的全國獨家品種進行遴選,并補充進入采購目錄。
藥品限價原則
1、最高限價不得高于國家發改委或福建省物價局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價扣除醫療機構加價率后的價格。臨床供應緊缺的血液制品按國家發改委或福建省物價局最新公布的臨時最高零售價為最高限價。
2、同通用名、同層次(不區分生產企業)的藥品限價不得高于基準品2011年1月1日以來正式公布的全國省級藥品集中采購最低3位中標價的中位數價格。同一競價組藥品原則上只選一個基準品,該競價組的其他藥品依據基準品限價,根據《藥品差比價規則》按就低原則確定最高限價。沒有基準品限價或與基準品沒有差比關系的,取該品規2011年1月1日以來正式公布的全國最近一期省級藥品集中采購本企業最低中標價為最高限價。屬于議價品種的,取該品規2011年1月1日以來正式公布的全國最近一期省級藥品集中采購本企業最低中標價為最高限價。
3、同企業、同通用名的藥品中標價格不得高于2011年1月1日以來正式公布的全國最近一期省級藥品集中采購本企業最低中標價及福建省醫療機構現行采購價。
4、常用低價藥品的采購不制定最高限價,但銷售價格不得突破政策規定的日均費用標準。
帶量采購
在《省級采購目錄》和最高限價范圍內,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省衛生計生委醫院管理局根據臨床治療需求,確定本區域集中采購藥品目錄(含劑型、規格)及采購量。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藥品品種實際使用量(金額)的80%,向區域內藥品集中采購管理機構申報當年擬采購量。
本次集中采購周期內,同一企業單品種在一定時間內銷售達到一定數量(金額)的,將采取階梯式計量的辦法對該品種中標價格進行動態下調。
評審方法
競價藥品,采用“雙信封”評審;議價藥品,采用議價方法評審。
1、雙信封評審
先評審商務標書,符合要求的申報企業再進入經濟技術標書的評審。
A.商務標書的評審。
按照申報企業的數量,根據報價從低到高,確定進入經濟技術標書評審的藥品生產企業,并列者同時進入。
B.經濟技術標書評審。
對生產規模(以工信部發布的最新版中國醫藥統計年報數據為準)、產品質量、生產研發能力和履約信譽等客觀指標,賦予不同權重分值,采用定量評價的方法進行經濟技術標書評審,總分為10分。
C.確定擬中標藥品。
按照企業經濟技術標書得分從高到低,確定擬中標藥品;經濟標分值相同的,取報價低的中標;經濟標分值相同且報價一樣的,進入專家議價談判。福建省內企業生產品種未中標的,取經濟技術標高的1家企業跟標入圍,不占中標名額。
區域中標品種產生
同企業藥品中標價必須符合差比價規則。根據企業中標基準品的中標價,依差比規則計算該企業其他中標品規價格。
同一競價組中,若第二層次的藥品報價高于第一層次的,則第二層次的藥品不予入圍中標。
中標品規價格調整
同一企業同一品規若在我省不同區域以不同價格中標的,取其最低中標價作為該企業該品規在我省本輪藥品集中采購的最終中標價。
中標品規的價格如明顯高于本企業同品規標外市場價格,經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核實認定,取消其中標資格。
常用低價藥品采購辦法
1、企業報價
申報企業在規定的日均費用標準內,根據藥品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確定報價。
2、設定采購參考價
取同通用名、同劑型、不同生產企業2011年1月1日以來正式公布的全國省級藥品集中采購中標價的平均值為采購參考價。高于常用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的藥品中標零售價格,不納入取值范圍。
3、采購方法
凡屬于常用低價藥品目錄的藥品,不分層次,一律按照常用低價藥品采購方式進行采購。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和省屬醫療機構根據采購參考價和企業報價,按照申報企業經濟技術標書得分從高到低,確定3家藥品生產企業進行直接掛網采購。福建省內企業生產品種取經濟技術標高的1家企業直接掛網,不占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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